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2019年5月或6月,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科技)拟出售一批设备,委托开元所为资产处置提供评估服务。开元所指定钟晓夕为项目负责人,开元所副总经理李厚东邀请齐某韩作为外聘人员参与项目,担任现场负责人。
2019年8月,开元所对设备做了预评估,只对设备做了简单查看,没有核对设备清单,也未对机器设备的具体数量进行盘点;未进行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也未具体询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状况。
2019年11月28日、12月16日,蓝山科技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分别与北京伊普赛斯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赛斯)签订《销货合同》,将相关设备出售给伊普赛斯,不含税价格为3,878.92万元(含税价格4,383.18万元,账面净值为3,960.89万元)。
2020年1月2日,蓝山科技与开元所签定《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开元所为本评估项目提供价值评估,评估目的是为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评估服务费用为10万元。
2020年1月3日至6日,开元所从蓝山科技、中经赛博获取了评估设备销售相关合同和发票、经理办公会决议等作为评估底稿,真正开始启动评估流程。1月8日,开元所的评估报告经过内部审批流程后,形成了最终专业意见,得出了评估结论。
2020年3月,蓝山科技索要评估报告,开元所在3月19日向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进行报备后,向蓝山科技出具了《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资产涉及的其部分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开元评报字[2020]121号,以下简称《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签字资产评定估计师为李厚东、钟晓夕。
2020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在其公告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对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结论进行了披露:“2020年1月8日,开元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就本次资产处置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20]121号),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1月30日,评估采用成本法,处置的机器设备评估值总额为3,803.93万元”。
《资产评估报告》第七部分“评估方法”第(三)部分“本次评估技术思路及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记载,设备购置价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凡能查询到基准日市场行情报价的设备,以此价格为准确定设备的购置价格;对于无法从市场获得设备价格的设备,向设备原生产厂家或代理公司做查询;或通过查阅《2019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所列价格,考虑确定设备的购置价”。该表述与事实不符。评估时,开元所通过网络和《2019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没有查询到主要设备的报价,自称通过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付费人工查询获得主要设备购置价格。经查,开元所并未向机电产品价格查询系统付费人工询价相关设备价格,设备购置价确定方式存在虚假记载。
《资产评估报告》第七部分“评估方法”第(三)部分“本次评估技术思路及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记载,成新率的确定方式为“评估人员在现场分类抽查和观察了解设备的运作情况,核查各类型机器设备的运行技术状态(包括性能、精度、磨损、外观成色、电器仪表配套等情况);了解其历史情况(包括大修次数、更换主要零部件、运行记录及故障原因等)以及目前使用运行中的情况;了解各类型设备规定使用年数的限制”。该表述与事实不符。2020年1月正式评估期间,因设备已出售且买方不同意现场盘点,开元所未能对设备做现场调查和盘点,而是实施了包括查询买方信息及收集委估设备销售合同和发票在内的替代程序。但上面讲述的情况未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和说明,成新率的确定方式存在虚假记载。
《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十一部分“特别事项说明”第(二)部分“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的结论为“无”。该表述与事实不符。2017年9月12日,蓝山科技将相关设备以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融资,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蓝山科技对委估的售后回租设备不拥有产权,但《资产评估报告》未披露该售后回租事项。
《资产评估报告》第十部分“评估结论”记载,“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30日,经评估,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设备资产市场价值评估值为3,803.93万元,较申报评估的设备资产账面价值3,960.90万元,减值156.97万元,减值率3.96%”。该记载与事实不符。首先,该评估值是在委估资产无产权瑕疵的假设条件下得出,而委估资产所涉售后回租事项可能会引起上述数据不成立,进而影响评估结论的有效性,但《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未予说明。其次,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重置全价根据向第三方询价获得的设备购置价格结合运费、安装费等费用调整来计算确定,综合成新率由年限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加权计算得出。鉴于《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设备购置价格和成新率的确定方式均存在虚假记载,故以此为基础计算得出的重置全价和综合成新率也不真实、不可靠,并进而导致《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的评估值存在虚假记载。
开元所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访谈记录存在虚假,使用替代程序未披露且编制虚假底稿,未按规定对设备做询价,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对售后回租设备未获取充分资料且未恰当披露,未勤勉尽责。
(一)违反《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七条的规定,访谈记录存在虚假记载
评估底稿中的《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初次访谈记录)》显示,2020年1月2日,李厚东、钟晓夕在蓝山科技的会议室对蓝山科技财务经理迟某进行了访谈。但实际上李厚东和钟晓夕都未去蓝山科技公司现场,初次访谈记录是钟晓夕通过电话联系迟某的情况记录。该访谈记录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准则规定。
(二)违反《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替代程序未披露,编制虚假的机器设备状况调查表和固定资产盘点表
2019年8月预评估期间,开元所只对设备做了简单的查看,没有核对设备清单,未对机器设备的具体数量进行盘点,也未进行逐项调查或抽样调查,未具体询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状况。查看时,仅有20余台设备处于启动状态,不是正常生产状态。2020年1月正式评估期间,开元所被告知相关设备已经出售,买方不同意评估人员去盘点设备。于是,开元所没有对机器设备做调查和盘点,而是实施了替代程序。一是在企信网上查询买方信息,确认公开信息数据显示买方与蓝山科技没有关联;二是收集委估设备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并就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基本情况取得蓝山科技提供的《设备情况说明》。
正式评估阶段,开元所在未对设备做现场勘查的情况下,根据2019年8月预估时去现场查看设备时的印象、有关技术参数和蓝山科技介绍的设备使用状况,填写了21份《机器设备状况调查表》,注明调查日期为2020年1月4日,设备的工作状态为正常运作,并交由蓝山科技签字、盖章;开元所还在蓝山科技提供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上签字,并签署盘点日期为2020年1月4日,制作虚假工作底稿。
(三)违反《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对设备询价,虚构设备询价过程和结果
开元所称,2020年1月,其在利用互联网和《手册》查找贴片机、焊机、印刷机等主要设备报价未果的情况下,微信联系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付费人工询价。底稿中的询价结果就是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工作人员反馈的结果,结果利用微信反馈。经查,开元所并未向机电产品价格查询系统付费人工询价相关设备价格,询价过程及询价结果皆为虚构。涉人工询价设备的评估净值为2,444万元,占设备评估总净值的64%。
(四)违反《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2019年11月28日、12月16日,蓝山科技、中经赛博分别与伊普赛斯签订《销货合同》,将相关设备出售给伊普赛斯。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6日和7日,蓝山科技、中经赛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伊普赛斯。开元所获取了上述销货合同和发票作为评估底稿。
开元所在设备处置价格已确定的前提下,未对主要设备做询价,未开展有效的现场勘察,在无法确定主要设备重置全价和现场勘察成新率的情况下,得出了“评估值3,803.93万元,较申报评估的设备资产账面价值3,960.90万元,减值156.97万元,减值率3.96%”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与资产处置价格仅偏差1.94%。开元所确定评价估计价格的依据不充分,直接以资产处置价格这一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不符合准则规定。
(五)违反《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遗漏部分评估设备所涉售后回租事项
因部分委估设备存在售后回租事宜,蓝山科技对该部分设备不拥有产权,并不得将其迁离租赁合同约定地点。2019年,蓝山科技将上述售后回租设备从约定的存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窦各庄村630号院,搬到了河北蓝勤厂区,并于租赁期限内将部分售后回租设备出售给伊普赛斯。上述设备的搬迁和出售均未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020年1月,在正式评估阶段,开元所关注到部分委估设备涉及售后回租事项,并询问蓝山科学技术工作人员,对方答复称设备迁移、出售都已取得出租人同意,但未取得书面许可。现场负责人遂要求蓝山科技在其出具的《设备情况说明》中加入出租人同意蓝山科技出售设备的相关联的内容,并将上面讲述的情况口头告知钟晓夕。但在写《资产评定估计说明》时,现场负责人忘记写售后回租对于设备产权影响的内容,最终的资产《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也未体现上述售后回租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合同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
开元所在向蓝山科技提供资产评定估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档案》第七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第六条、《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开元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李厚东、钟晓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向我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涉案评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涉案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拟处置设备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且正式评估时资产已经处置,评估目的实质更符合“事后为相关方验证其处置价格的公允性提供参考”,而非《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为股票转让、发行等活动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而且,蓝山科技未在《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披露开元所的相关信息,未将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开元所及签字评估师也没在申报文件配套声明、承诺函等文件上签章。
第二,涉案评估与《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符。开元所及其签字评估师不是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蓝山科技就其调整公司生产模式所发布的一系列临时公告中,均未提及本次设备处置和评估情况,故设备处置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下应当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涉案评估项目亦不属于《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第一,开元所是专业性资产评定估计机构,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基本的法定义务。
第二,蓝山科技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并计划向不特定合股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开元所接受蓝山科技委托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客观上属于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文件的行为。事实上,2020年4月29日蓝山科技在其公告的《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精确指出:“2020年1月8日,开元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就本次资产处置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开元评报字[2020]121号)”。
同时,蓝山科技公告《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是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行为,因此,开元所制作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事实上也是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提供服务,有关规定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0万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