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兰斯 京工大洋 北汽大洋 湖北惠洋电机制造 潍坊佩特来 芜湖大洋电机新动力
湖北奥赛瑞、中山新巴、武汉佩特来、汽车电驱动、研究中心、上海微立的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除特别注明之外,“期初”系指 2015 年 1 月 1 日,
期”系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 7,646,445.87 元、无转回坏账准备的情况
本期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汇总金额 262,466,561.75 元,占应收
(2)本期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预付款项汇总金额 111,795,989.50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为个别认定法,本集团通过个别认定判断其他应收
被投资单位 期初余额 减少 权益法下确认 综合 其他权 计提减 期末余额
1*佩特来电驱动公司全称北京佩特来电机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系北京佩特来的合营公司,北京佩特来持有佩特来电驱动公司 50%股权,按照权
2*北方凯达公司全称北方凯达汽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系大洋电机新动力的联营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持有北方凯达 34.05%股权,按权益
3*长春凯达公司全称长春凯达汽车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系上海电驱动的联营公司,上海电驱动持有长春凯达 29%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
1)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中,由在建工程转入的金额为 25,862,442.03 元,本期增加
2)本公司位于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陆东村的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 8,417.97 平方
得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 00009715 号产权证,产权所有人为本公司,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
用权 20,000 平方米为划拨用地,为本公司无偿取得。2006 年 6 月 16 日本公司与湖北省
孝昌县教育局签订合作协议,把上述房产无偿提供给对方办学使用。鉴于上面讲述的情况,该
资产已经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故本公司在 2007 年度按该房产的账面净值计提了减值准
汽车电驱动餐厅及生活服务用房 16,003,346.88 产权手续正在办理
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以各并购公司目前的实际运行经营业绩为依据,按照收购时
收益预测的内含报酬率,重新预测收购股权之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计算可收回金
由于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没有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1、2014年5月5日,子公司宁波科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订编
号为鄞州2014人借11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200.00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
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借款由
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编号为鄞州2014人保04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宁波科星在
11日借款500.00万。截至2015年3月31日,宁波科星尚未归还的该笔短期借款余额为
*2、2013年7月19日,子公司柳州杰诺瑞与上海美萨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美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流动,借款期
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6.6%;2014年6月柳州杰诺瑞与上海美萨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
期限变更为2015年7月19日。截至2015年3月31日,柳州杰诺瑞尚未归还的该笔短期借款
*3、2014年10月22日,子公司北京佩特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
行签订编号为2014年(通州)字0001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0.00万元
用于采购原材料以及日常经营等,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借
款利率为月息4.667‰;该借款合同以北京佩特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并签订了
编号为2014年通州质字012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北京佩特来尚未归
*4、2014年12月16日,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办理贸易融资
日),融资成本为3.4%,融资成本金额为108.80万美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尚
未归还的该笔短期借款余额为3,2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6,550,400.00元。
*5、2015年1月7日,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申请融资借
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借款金额为790.00万美元,融资成本
2.4%,融资期限180天,融资利息94,800.00美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笔借款余额为
*6、2015年2月15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签订编号
为17的出口融资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借
款金额为560.00万美元,融资成本为2.4%。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笔短期借款余额为
*7、2015年3月9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签订编号为
日,该笔短期借款余额为1,48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0,904,560.00元。
*8、2015年2月13日,子公司北京佩特来向北京金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借款 70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截至2015年3月31日,北京佩特来尚未归还的该笔
*9、2014年7月1日,上海电驱动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编号为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人民币2,40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流动,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借
款利率为年利率6.48%,其中2014年9月12日提款1,000.00万元;该借款以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认可 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出具的 银票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编号为
ZDB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海电驱动尚未归还的该笔
*10、2014年11月5日,上海电驱动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签订编号
为21201400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568,579.89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借款期
限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5%;该借款合同系授212014003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之子合同;该借款由贡俊提
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编号为个担2014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
*11、2014年12月15日,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
订编号为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9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
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海电驱动尚未归还的该笔短期
*12、2014年12月15日,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
订编号为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300.0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
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
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海电驱动尚未归还的该笔短期
*13、2015年3月30日,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签
订编号为141500005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3,900.00万元的流动
资金循环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
2016年3月25日,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浮动幅度为减42个基点(一个基
点为0.01%),其中2015年3月31日提款19,733,731.30元;双方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以协
议所列的出售的收益存入监管账户,作为还款保证。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海电驱动尚未
上海伊太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19,420.00 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尚未支付
广州天河开发区先导工程技术公司 373,400.00 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
百沃瑟路申(上海)商务技术咨询 296,960.00 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
明基逐鹿软件(苏州)有限公司 107,600.00 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
员工福利金计划系本公司为建立健全骨干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保障和提高本公司
骨干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而针对本公司全体骨干人员提
供的员工退休金。本公司经过评定的受益对象未来可以享有的福利金总额,原则上以300
万元/人为上限,在本公司工作满15年的合乎条件的人员自工作满15年起能开始领取福
利金。福利金每年提取金额:福利金=福利金的标准X福利金年折现系数,福利金以15年
其他应该支付款-股权激励款系 2015 年 1 月 14 日本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在取得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支付的款项时,按照取得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全额确认一项负债并确认库存股。于股权授予日,本公
司根据解锁期限对期满 1 年即可行权的部分确认其他应付款 22,377,582.00 元,剩余部
*1 本公司于 2010 年 6 月收到中山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广东省省级
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拨款 300 万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汽车永磁同步电机及驱
动系统的研发及生产项目。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期末已准备相
本公司于 2010 年 2 月收到中山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重点产业振兴
和技术改造拨款 2,470 万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管理系统产业化项目,该奖励资
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已专款专用于购买资产,根据购买资产计提的折旧
期限对补助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495,233.51 元,2015 年预计剩余摊销
金额为 1,421,798.53 元,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剩余金额在递延收益内反映。
本公司于 2012 年 2 月收到中山市财政厅根据中发改[2011]278 号文拨付的专项资金
1,400 万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该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款项已专款专用用于购买资产,根据购买资产计提的折旧期限对补助进
*2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10 月收到收到补助款 1,200.00 万元用于插电式混
合动力汽车产业化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
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27 个月)进行摊销。本期计入
[2007]88 号文拨付的奖励资金 23,523,300.00 元,用于湖北惠洋增加生产经营设施、扩
大再生产及环境治理等支出。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
年度的支出,故按湖北惠洋剩余经营年限 99 个月(经营期限:2005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平均计入当年损益,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712,827.27 元,2015 年预计剩余摊销金
额为 1,900,872.74 元,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剩余金额在递延收益内反映。
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0 年 7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孝昌政函
[2007]88 号文拨付的奖励资金 1,763.00 万元,用于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增加生产经营
设施、扩大再生产及环境治理等支出。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
补偿以后年度的支出,故按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剩余经营年限 130 个月(经营期限:
年预计剩余摊销金额为 1,220,538.42 元,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剩余金额在递延收益内反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0 年 7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拨付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款 2,955,720.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土地剩余使用期限
600 个月(有效期限 2010 年 7 月至 2060 年 7 月)平均计入当年损益,本期计入营业外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3 年 1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拨付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款 2,968,720.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土地剩余使用期限
600 个月(有效期限 2013 年 1 月至 2063 年 1 月)平均计入当年损益,本年计入营业外
用于电动乘用车用集成电机与减速器的一体化电驱动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该奖励
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
*5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12 月收到补助款 612.40 万元,用于插电式混合动
力轿车技术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
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 入
元用于纯电动客车全新车型技术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
*7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3 月收到补助款 192.00 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
新工程电机系统合作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
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 入
*8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分别于 2013 年 2 月、4 月、9 月和 10 月收到国家财政拨付的
专项资金合计 145.30 万元,于 2014 年 4 月和 9 月收到科学技术部条财司和上海市闵行
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合计 146.30 万元,于 2015 年 2 月收到科学技术部条财司拨付
的专项资金 50.00 万元,用于电动车电机驱动系统电磁兼容设计技术与应用项目,该项
目由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及
版本公司共同参与,于 2013 年度向他方转付拨款 67.5 万元,2015 年向他方转付拨款 54
万元。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308,681.83 元,2015 年
万元用于纯电驱动客车用集成控制器产品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
*10 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收到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发改[2012]320 号文件拨
付的专项资金 200 万元,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总成系统产业化项目,该笔财政资金
为 2012 年度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款项,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
摊销,2015 年预计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金额 666,666.66 元。
*11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和 2014 年 6 月收到国库统一支付清算账
户拨付专项资金共计 148.50 万元,用于电动汽车电驱动系统产业链产品关键技术研究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0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199,910.49 元,2015 年
*12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分别于 2013 年 7 月和 11 月收到国库支付账户和上海市闵行
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共计 220.00 万元,用于新一代高性能控制器平台关键技术开发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280,000.00 元,2015 年预
*13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9 月收到补助款 96.00 万元用于新能源客车增程
器总成系列化产品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
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
67.89 万元,用于纯电驱动量产车型开发与产业化技术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
*15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拨付的专项
资金 52.80 万元,用于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及增程器技术标准研究项目,项目实施期限 自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
*16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9 月收到补助款 20.00 万元,用于纯电驱动快充
客车系列化车型开发平台与自主产业链集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
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补助对应资产的折旧期限对该补助进行摊销,
*18 子公司湖北惠洋于 2008 年 10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政府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
纪要[2008]24 号全额返还湖北惠洋缴纳的契税 1,020,672.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湖北惠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的时间 579 个月(使用期限:
元。2015 年预计剩余摊销金额为 15,865.36 元,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剩余金额在递延收
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0 年 11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政府根据县政府专题
3,780,802.5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
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的时间 595 个月(有效期:2010 年 6 月至 2060 年 5 月)平均摊
*19 子公司芜湖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4 年 2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支付的用于建设电机项目的土地基础设施补偿款 918.57 万元,该补偿款属于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按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45,928.50 元,2015 年预计剩
【2001】5 号《关于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批复》文件拨付的奖
励资金 605 万元,用于先进的实验、研发设备及智能生产设备的投资。该项奖励资金属
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购买资产计提的折旧期限对补助进行摊销,本期计入 营
元,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
*22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12 月收到补助款 16.00 万元,用于纯电动中型公
务客车整车集成研发与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该奖励
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
*23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分别于 2013 年 6 月和 9 月收到上海科委拨付的专项资金 20
万元和 2 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用电力电子总成关键技术探讨研究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
*24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11 月收到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
中的 8.75 万元拨付给他方,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9 月,该奖励资金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项目的建设期限进行摊销。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1、2014 年 8 月 31 日,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与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
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营业部小巨人 2014 年委贷字第 001 号的
委托贷款合同,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将自有资金 400.00 万元委托给芜
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向芜湖杰诺瑞发放委托贷款,借款期限 36 个月(2014 年 9
月 17 日至 2017 年 9 月 17 日),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6.15%;该借款由本公司、马俊波、
邵爱民、丁国华、秦俊、曾庆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分别与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2、2013 年 9 月 24 日汽车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 4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7,600.00 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
电机系统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借款期限 2013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止,借
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 4%,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12 月
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浮动比例调整一次。该借款以汽车电驱动的土
地及在建工程估价 14,513.00 万元为抵押,并签订了编号为 4 担保 002 号抵
*3、2014 年 11 月 19 日汽车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
订了编号为 4-2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8,450.00 万元用于新能源
止,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 4%,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12 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浮动比例调整一次。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已累计提款 35,234,727.63 元;该借款由上海电驱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编
*1 子公司汽车电驱动分别于 2013 年 6 月、2014 年 11 月和 12 月收到上海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拨付的专项资金 1,024.00 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的专项资金 2,710.00
万元和 1,626.00 万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专业化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期限
自 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企业将此笔款项用于相关项目的设备采购安装及研发
*2 本公司于 2010 年 2 月收到中山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重点产业
振兴和技术改造拨款 24,700,000.00 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管理系统产业化项
目,该款项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已专款专用用于购买资产,根据购买资产计提
本公司于 2012 年 2 月收到中山市财政厅根据中发改【2011】278 号文拨付的专项
资金 14,000,000.00 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产业化项目。该款项属于与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已专款专用用于购买资产,根据购买资产计提的折旧期限对
*3 子 公司湖北惠洋于 2007 年 9 月 收到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孝昌政函
[2007]88 号文拨付的奖励资金 23,523,300.00 万元,用于湖北惠洋增加生产经营设
施、扩大再生产及环境治理等支出。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
偿以后年度的支出,故按湖北惠洋剩余经营年限 99 个月(经营期限:2005 年 11 月-
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0 年 7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政府根据孝昌政
函[2007]88 号文拨付的奖励资金 17,630,000.00 元,用于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增加生
产经营设施、扩大再生产及环境治理等支出。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用于补偿以后年度的支出,故按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剩余经营年限 130 个月(经营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0 年 7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企业项目扶持
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 2,955,720.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
照土地剩余有效期 600 个月(有效期 2010 年 7 月至 2060 年 7 月)平均计入当年损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3 年 1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企业项目扶持
资金土地出让金返还 2,968,720.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
照土地剩余有效期 600 个月(有效期 2013 年 1 月至 2063 年 1 月)平均计入当年损
*4 本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及 2012 年 12 月收到中山市财政局和中山市人民政
府西区办事处根据中山市委组织部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颁布的中科发【 2012】112 号文
件拨付的专项资金共计 5,000,000.00 元,用于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洋电机
电驱动实验室项目。该笔财政资金为引进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等 4 项国家重点实验室款
*5 子公司湖北惠洋于 2008 年 10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政府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
要[2008]24 号全额返还湖北惠洋缴纳的契税 1,020,672.0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湖北惠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的时间 579 个月(使用期限:
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0 年 11 月收到湖北省孝昌县政府根据县政府专题
3,780,802.50 元,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按武汉大洋电机新动
力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的时间 595 个月(有效期:2010 年 6 月至 2060 年 5 月)平均
*6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12 月收到 612.40 万元补助款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
轿车技术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
*7 子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3 年 10 月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编
号 Z 号任务书拨付的专项资金 2,974,000.00 元,用于纯电动汽车双向
逆变充放电驱动电机控制器开发及应用项目。企业预计将此笔款项用于购买相关项目需
*8 本公司于 2012 年 9 月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广东省财政厅根据粤发改
高技术【2011】1579 号文件拨付的专项资金 2,000,000.00 元,用于公司高效纯电动汽
2,000,000.00 元,用于纯电动车用超高的性价比电机的研发技术及产业化项目。企业预计
将此笔款项用于购买相关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该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10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3 年 7 月收到芜湖市财政局根据芜政办[2011]31 号文
拨付的奖励资金 2,000,000.00 元,用于芜湖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项目,该奖励资金
*11 子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分别于 2012 年 4 月及 2013 年 9 月收到北理工划拨的项
目开发款项共计 150 万元,该款项由科学技术部拨付给北理工,北理工转拨给大洋电机
新动力用于研发。该奖励资金是根据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 2012】51 号文件拨付的
2012 年第一批国家高技术探讨研究发展计划课题经费,用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计划)课题:纯电动商用车(M3/N3 类)动力系统平台技术攻关,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
*12 本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收到中山市财政厅根据中发改【2011】408 号文拨付的
专项资金 1,400,000.00 元,用于本公司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大规模生产项
*13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3 年 10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根据皖发改产业
[2013]320 号文件拨付的项目款 930,000.00 元,用于芜湖市三高项目及年产 1 万台电
动汽车驱动电机及 200 万台起动机、发电机技术改造项目,该项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
13C 项目合同拨付的项目资金 840,000.00 元,用于高效率智能化汽车发电
机的开发项目,2014 年 6 月收到芜湖鸠江财政局支付的创新资金 420,000.00 元,2014
年 8 月收到省科技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350,000.00 元,该项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
*15 本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收到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粤财教
【2011】362 号文拨付的省部产学研北京理工大学产学研项目“新能源汽车新型电机驱
动系统研发技术和产业化”800,000.00 元,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6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9 月收到补助款 96.00 万元用于新能源客车增程
器总成系列化产品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
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合同期间( 22 个月)平均计入当年损
*17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于 2013 年 12 月收到芜湖市财政局根据芜科计字[2013]19 号
文拨付的资金 420,000.00 元,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机系列新产品专利产业化”中新能源
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该补助对应的资产折旧期限对该补助进行摊销。
款,系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
科技重大专项 2011 年度中央财政预算的函拨付款项,该课题属于陕西省科技厅承担项
目,由西安永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共同参与,款项系陕西省科技厅拨付给西安
*20 子公司芜湖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4 年 2 月收到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
付的用于建设电机项目的土地基础设施补偿款 9,185,700.00 元,该补偿款属于与资产相
*21 子公司中山新巴于 2014 年收到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充电
站建设项目的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 100 万元。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2,794.08 万元,可为
8 条线 辆纯电动公交车提供运营保障服务及充换电服务。配建设充换电站 1
座,设置 2 个换电工位,配备 180 箱备用电池。该项目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2 子公司潍坊佩特来于 2012 年收到潍坊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根据潍加管复【2001】
5 号《关于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批复》文件拨付的奖励资金 605
万元,用于先进的实验、研发设备及智能生产设备的投资。该项奖励资金属于与资产相
*23 子公司宁波科星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收到宁波市鄞州区大嵩新区开发建设管理
委员会补助款 150 万元,该款项系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暨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宁波市 2014 年度第四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鄞科【2014】95 号),拨
付给宁波科星用于“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高性能耐温型钴基稀土永磁材料研究和产业
化”的科技项目经费,该项目属于宁波科星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联
合研发项目,宁波科星将收到所拨付经费的 40%即 60 万元拨付给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
术与工程研究所。该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年度的支出。
*24 子公司芜湖杰诺瑞 2014 年 12 月收到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补助资金
718,000.00 元,该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依照国家配套资金应用限制范围统筹使
*25 子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于 2014 年 8 月收到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汽车公司)拨付的专项资金 640 万元。该款项由财政部拨付给北京汽车公司,北京汽
车公司转拨给大洋电机新动力用于研发。该奖励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
科技部财建【2012】1110 号文件拨付的经费,该项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救助,用
*26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拨付的专项
资金 52.80 万元,用于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及增程器技术标准研究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该奖励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合同期间
*27 子公司上海电驱动于 2014 年 12 月收到补助款 16.00 万元用于纯电动中型公务
客车整车集成研发与示范项目,项目实施期限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该奖励资
新能源客车增程器总成系列化产品的关键技术攻关*16 261,818.19 261,818.19 与收益相关
北京牌纯电动轿车研发与产业化技术攻关项目 600,000.00 600,000.00 与收益相关
*1 其他类电机主要系高效智能及直流无刷电机、面包机电机、水泵电机、车库门电机
1 上海市汽车发展专项资金 6,760,000.00 上海市汽车发展专项资金
6 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扶持奖励资金 1,560,000.00 孝昌县开发区财税分局
14 芜湖市鸠江区政府税收返还奖励资金 550,147.00 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
23 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补贴 271,726.00 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
36 孝昌县政府纳税先进企业奖励 150,000.00 地方财政库款县级户
37 孝昌县劳动就业局稳岗补贴款 147,000.00 孝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45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江川企业扶持金 100,000.00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46 化电驱动系统研制-2014 年度重点项目主 100,000.00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本集团通过期货合约对部分原料采购业务及通过远期结汇售汇协议对部分外币收款
业务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保值。指定期货合约、远期结汇售汇协议为套期保值工具,对漆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计入股东权益,其金额按照下列两项
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
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
原直接在股东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原料采购交易完成时或外币结汇时
转出,有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原材料的初始确认金额或汇兑损益金额,无效套期的部分转
“股东权益——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损失金额为 3,545,495.35 元。
1. 本集团本期未发生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反向收购、
本表数据来源于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不是根据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
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的持股比 的表决权
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的持股比 的表决权
本公司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详见本附注“九、3.(1)重要的合资经营企业或联营企
业”相关联的内容。本期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或前期与本公司发生关联方交易形成余
*1、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科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授信贷款,有
效期为3年。截至2015年3月31日,宁波科星实际担保余额为1,100万元,利用本公司授信
*2、2012年3月20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为控股子公司芜湖杰诺瑞在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中国
光大银行芜湖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
效期为3年。截至2015年3月31日,芜湖杰诺瑞利用本公司授信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
2014年3月4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因近两年芜湖杰诺瑞发展迅速,为支持芜湖杰诺瑞业务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同
意公司为芜湖杰诺瑞向相关银行办理授信贷款追加不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累计担保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芜湖杰诺瑞开展业务的需要,将芜湖杰
诺瑞办理授信贷款的银行更改为徽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本次追加的 1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与前次 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
的 剩余期限相同。杰诺瑞以其二期厂房及土地(房产证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
2013873013号;土地证号:芜鸠工挂国用(2013)第001号)为公司向其提供的累计不超
过4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2015年3月31日,芜湖杰诺瑞未发生担保
*3、2014年3月20日,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做担保的议案》,为全资子公司大洋香港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累计
不超过5000万美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
*4、2014年4月25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佩
特来电器有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佩特来向银行申请办理累计不
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贷款做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3年。
*5、2014年6月2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芜湖杰诺瑞已被确认为芜湖市科技 “小巨人”项目一类企
业,为支持杰诺瑞顺利取得科技“小巨人”项目的财政补助,公司为芜湖杰诺瑞向芜湖
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人民币4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与上述芜湖市科技“小巨人”项目期限相同。截至2015年3月31日,芜湖杰诺瑞
*6、根据上海电驱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上海电驱动为该行向汽车电驱动在 2013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期
间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 1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除本附注“七、31 预计负债”及“十、(二)、2
2013 年 9 月 25 日,日本电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电产)在美国密苏里东区地
方法院起诉本公司、大洋电机美国、大洋电机美国科技侵犯 US7208895 和 US7626349 的
专利权,2013 年 12 月 9 日,日本电产更新了其诉状,追加了另一个专利 (专利号为
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涉及的三项日本电产专利稳定性不足,即不符合美国专利法
有关授权条件,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IPR),且本公司有关产品在技
术方案与以上描述的专利不同,不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导致本公司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很
小;日本电产本次诉讼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金额,该义务的金额并不能可靠的计量,
观点。故本公司认为,该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故没有确认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3 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IPR),在请
求中被告方本公司对涉案三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随后,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
和 8 月 18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中止申请并获批准命令,待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判定十日内
再通知法庭,以便该中止即时取消并且由法庭采取适当行动。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尚有已签订合同但未付的约定重大对外投资支出共
2.除上述承诺事项外,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无其他重大承诺事项。
2014 年 12 月 20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议》,拟收购其持有的佩特来 100%的股权,并通过佩特来持有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佩特
下简称高级债权人)所持有的 PELLC 认股权;同时,在该协议中,本公司及大洋电机美
于 PEI 高级担保债务取消及支付的一致意见,由大洋电机美国向 PELLC 注资,再由
PELLC 将注资款进行逐级注资,最终由 PEI 完成高级担保债务的清偿。以上两部分交易
中,大洋电机美国拟以现金方式出资 304 万美元受让 PELLC100%的股权,以 1 美元的价
格收购高级债权人的认股权,并向 PELLC 注资 10,616,667 美元(该金额以交割日实际应
被支付的高级担保债务金额为准),再由 PELLC 将该等资金立刻向 PEHI 注资,继而由
PEHI 以该等资金再向 PEI 注资,最终由 PEI 将该等资金用于清偿 PEI 高级担保债务。
2015 年 1 月 9 日,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
电机美国与其他交易各方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第一修正案》,并最终于 2015 年 3 月 3 日
完成签署,同意将本次交易交割最后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日,大洋电机美国支付了股权交易价款的全部尾款 235.60 万元,并向高级债权人支付高
级债认股价格 1 美元,取得佩特来 100%的股权及高级债权人的全部认股权。
高级债权人按照交易各方的约定签署了《债务免除协议》。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和
《债务免除协议》规定,取消并免除部分 PEI 高级担保债务后,截止 2015 年 4 月 7 日,
2015 年 4 月 7 日,大洋电机美国向佩特来注资,再由佩特来将该等注入资金款项
逐级注资到 PEI,该等注资的金额等同于上述应被支付的高级担保债务金额,PEI 在收到
该笔注资款后将其直接付给高级债权人,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完成了高级担保债务的清
偿,至此,高级债权人解除了为 PEI 高级担保债务做担保的所有的权利负担。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 2015 年 4 月 7
日,本公司及大洋电机美国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完成了关于收购佩特来 100%股权暨注
资文件的交割。至此,佩特来控制权转移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并符合公司对佩特来实
2. 除存在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事项外,本集团无其他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本集团 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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